本请求书适用美利坚合众国得克萨斯州法律并依其解释。任何因本请求书而产生的争议,在一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六十(60 )日内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。如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可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(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)提起仲裁申请。双方在此同意,与本请求书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争议均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(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)并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与国际仲裁法示范法或国际仲裁法第二部分(the Model Law or Part II of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)不冲突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,上述仲裁适用美利坚合众国得克萨斯州法律。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请求书的任何条款不具有强制力,则该条款应得到最大程度可能的履行以实现双方的目的,除该条款之外的其余条款其强制力以有效性均不受影响。